
1.二親等買賣,申請一生一屋土地增值稅,買價3,00萬,公告現值180萬。
2.付款第一次80萬,第二次$220萬免除價金作為奉養母親晚年代價。
3.但稅捐處說一定要給付超過公告現值,否則不給稅單,且會審查子是否有能力支付價金。
4.稅捐處這樣要求是否合理?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法規組長:黃煒家分享】
1.二親等間買賣行為,只要給付價金,即屬正常之買賣。當事人因故無從在登記完竣前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切證明者,參照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6款,屬視同贈與,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2.惟,前述價款雖無從在登記日前給付完竣時,尚可從寬於登記日後3個月內被列管而為給付,否則仍會補徵赠與稅
3.至於,買賣行為有無申辦自用住宅稅率,不是問題。惟二親間買賣時,當事人有意無意說出係在申辦自用,反而會被誤會是“真赠與假買賣“,虛偽申辦買賣所為
4.亦即,既屬真買賣行為,當應依法給付實際交易之真實價款,以免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而另發生被認定逃漏稅之嫌
5.本案例之買價既為300萬(公告現值180萬),且在簽約時付款80萬,很明確係擬以220萬作為價金之免除,極易被認定或曲解為避稅行為
6.另外,免除給付買賣價款,既為奉養父母親晚年之代價,此在條件未成就前,類此行為屬附負擔之《贈與》,尚與免除債務之《視同贈與》為不同法律行為,不宜有不當連結之規劃(亦即,何必尾款剛好為220萬,且免除給付,也會造成爾後出售時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被認定僅為80萬之虞
7.前述法義,均只涉及國稅局有權調查之贈與稅補徵與否之事宜,當與稅捐處無關,反之,稅捐處更毫無理由要求一定要給付超過公告現值的金額作為買賣之處分,不但明顯破壞契約自由法則,且另可能因不核發稅單而生瀆職與否之問題
8.另言之,本案例有無能力支付價金之問題,僅屬國稅局查漏視同贈與之權責,不知何因與稅捐處有關
9.亦即,稅捐處如此要求當屬不當之行政處分及不合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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